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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驳回申请后的补正(中国)

 上次的专利讲座中,介绍了日本的被驳回申请后的补正(前置审查)问题,下面将介绍在中国被驳回申请后的补正问题。

 

在专利审查阶段,即使提交补正书、意见书,也有可能无法获得专利权。

在此情形下,和日本专利制度一样,在中国,有(1)提交复审请求,(2)提交分案申请,(3)提交复审请求的同时对资料进行补正。本次对(3)提交复审请求的同时对资料进行补正进行说明。被驳回申请的情况下,相信会有针对驳回申请的内容进行补正并试着申请的案例。

 

相当于日本的拒绝查定不服审判,在中国即为请求复审程序,其申请期限为自申请人收到驳回申请决定之日起三个月。请求复审(相当于拒绝查定不服审判制度)后,无论申请人是否补正资料,原则上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官应当进行审查。即使没有补正也需要进行前置审查这一点,与日本有所不同。

 

 在请求复审时,应提交复审请求书、和理由说明书,必要时还可以附具有关证据、而且可以补正原专利申请文件。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书进行形式审查后移交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此程序即为前置审查。原审查官应当在收到复审委员会移送的案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前置审查过程中,原审查官根据申请人补正后的明细、新的证据、所陈述的理由,审查复审请求是否成立、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是否克服了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后,向复审委员会提交同意撤销驳回决定或坚持驳回决定的意见。

 

通过前置审查,原审查官作出同意撤销驳回决定的意见,由复审委员会通知复审请求人,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如原审查部门作出坚持驳回决定意见,复审委员会根据其坚持决定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合议审查(书面审查或/及口头审查)后作出决定,复审请求人可在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

 

 与日本制度一样,被驳回申请后,通过"复审请求"可争取又一个审查阶段,同时还可通过资料的补正,提高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我们认为应该积极利用该制度。

 

日本燕专利事务所,即使在收到拒绝查定的案件中,积极活用上述手段,最终获得授权的案例也很多。并且,对于拒绝查定不服审判请求的手续也提供低廉优惠价格。我们在中国(韩国)也设置了专利业务服务窗口,对于日本、中国、韩国的专利申请案件,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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